公司的顧客關係必須符合可控制的定義,因為如果我們缺乏法定之權利或其他控制方式,此類之顧客關係,就不能視為一項無形資產。但如果我們有跟A公司簽訂合約,這類的顧客關係,就會因法定契約權利而產生控制權。但如果我們沒有跟客戶簽約,但我們透過與別人交換資產,也就是將我們公司的顧客名單賣給其他公司,就具依了可分離性,這樣的顧客關係就是一種無形資產。

(資料來源:根據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之第37號公報 [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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