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投資性不動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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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是否自行估價或委外規定如下
1.公允價值之評價得採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但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單筆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其公允價值之衡量,應取得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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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之草案規範如下:

1. 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師資格
2. 須具備四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
3. 如具備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須具備三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
4. 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5. 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6. 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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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例規定

1. 具備我 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
2. 二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3. 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懲戒之紀錄。
4. 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
5.  地點及類型,於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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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針對投資性不動產之規範 如下:

首次採用,以公平價值衡量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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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管保險局於其網站有關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經整理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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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管證期局於其網站有關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金管證審字第1020050932號)經整理大致如下(保險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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