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管保險局於其網站有關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經整理大致如下:
1. | 估價方法 | 投資性不動產選定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其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
2. | 正常價格 | 不動產估價應以正常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評估之依據,不得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進行評估 |
3. | 估價方式 | 選定採用之時起,應就投資用不動產逐筆委託外部不動產估價師及鑑價機構依本準則相關規定進行評價;另採用之公允價值必須為最近三個月內之鑑價結果 |
4. | 估價師規範 | 應具備一定之估價實務經驗等相關之資格條件 |
5. | 資訊透明度 | 揭露租賃契約重要條款、現金流量與折現率等等評價過程 |
6. | 會計師規範 | 查明估價方式、估價方法及各項參數之設定符合規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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