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管證期局於其網站有關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金管證審字第1020050932號)經整理大致如下(保險業除外)

1.
估價
方法
(1)除未開發之土地採土地開發分析法外(2)其餘應採收益法衡量
2.
估價
參數
(1)以不逾十年為原則(2)折現率採一定之基準利率加計風險溢(3)基準利率下限係採郵政股牌告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三碼(目前為2.125%) 
3. 估價之方式 (1)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2)單筆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須採委外估價
4.
資訊
透明度
揭露租賃契約重要條款、現金流量與折現率等等評價過程
5. 估價師規範 應具備一定之估價實務經驗等相關之資格條件
6. 會計師規範  查明估價方式、估價方法及各項參數之設定符合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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