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再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之專家報告之採用之第5條第3段規定會計師可能需採用專家報告之情況如下:


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以決定之金額,如員工退休金負債之精算、保險精算師對責任準備金之計算。


由於評價是屬於專業的工作,可能需用到特殊技術或方法,有可能需要採用專家之報告,由於是由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因此公司最好是向簽證會計師作最後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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