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逐項來討論這些項目:


(1)根據財務準則公報第25[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企業合併所取得之無形資產,其成本為合併時之公平價值


(2)若被收購公司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即使於企業合併前未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收購公司亦宜於收購日認列該無形資產(與商譽分別認列。


(3)若被收購公司進行中之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且其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則收購公司宜將該專案計畫認列為無形資產(與商譽分別認列)


  根據上列之規定,簡單來說當公司取得之技術及客戶關係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就可以用無形資產可衡量的公允價值列帳, 而不是成本入帳。舉例來說我們要合併那家公司的專利成本帳上,只有200,但其公平價值經獨立評價人員依購買價格分攤評價之公平價值為 3千萬元, 公司合併即可以以此入帳。


  另其技術並未列帳, 經評價師分析並經購買格分攤其技術公平價值為2千萬, 公司即可於合併基準日認列此技術價值。(當然被併購公司之不動產需經不動產估價師估價;機械設備等動產需經動產鑑價師(人員)鑑價;其他流動資產、負債均需重新檢視評估)


(資料來源:根據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之第37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華淵鑑價股份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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