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 95基秘字第302 號 企業合併採購買法取得之顧客關係處理疑義如下:
1.公司因併購某一公司而取得客戶關係,如果合併基準日公司已經跟這些客戶簽訂合約,自然具有法定權利之保護,故可認列為無形資產。惟若被收賆公司並未有與客戶簽約,就無法認列無形資產。

2.雖然公司未於合併當日與客戶簽約,但基於過去之歷史資料顯示客戶過去都會與客戶簽訂資料,只要合併公司將於未來簽訂合約,此也可以單獨分離出來,認列為無形資產。

(資料來源: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 95基秘字第302 號 企業合併採購買法取 得之顧客關係處理疑義,華淵鑑價股份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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