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務會計準則37號公報第86條規定
企業無須支付重大成本而能將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展期,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證據(該證據可能依據過去之經驗)顯示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將展期。若展期係視第三人是否同意而定,則應包含第三人將會同意之證據。
2.證據顯示可符合達成展期之所有必要條件。
3.展期成本與因展期而預期流向企業之未來經濟效益相較時並不重大。
二、如果公司有證據顯示將以少許成本申請換發執照,且該公司有證據顯示管理階層有能力且有意圖展期,並且沒有明顯的第三人會影響展期的可能,就可視為非確定耐用年限。
三、如果政府改變發放持許權的方式,若改以競標方式時,這個廣播執照就為有確定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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