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在IFRS是 IAS 38 而台灣 ROC GAAP 是第37號公報。
基本上我國後續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公報,是參照IFRS之規定而修訂,故其差異並不  大 ,不過因為我國主管機關,會以行政命令來改變相關的報表編制準則,如[證劵發行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等相關規定。目前主要差異分下列二點
(一)續後衡量:
 (1)IAS 38:可採成本法及重估價法.重估價法之公平價值係採有活絡市場之交易價格決定。該無形資產重估之頻率視價格波動的情形來決定。而且同一項目之無形資產已做重估價,其他同一項目的無形資產也必須要重估,除非有證證顯示,該無形資產無活絡市場。
 (2)ROC GAAP 37號:只允許採用成本法加上依法令規定(如國稅局:資產重估價辨法)之重估增值,再減累計攤銷及減損損失後之金額。主要需注恴的是只允許法令規定的重估價方法,其餘只能採成本法。
(二)政府捐助所取得無形資產
 (1)IAS 38:公司得以選擇公平價值或名目金額入帳。
 (2)ROC GAAP 37:必需以公平價值認列。
(資料來源:根據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之第37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及IAS 38 無形資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華淵鑑價(股)公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