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2)A公司有自有品牌,擬將商標權賣給國外B公司,且附帶彼此要建立策略聯盟,並訂定供應合約, B公司將獨家向A公司採購商品,A公司獨家提供商品給B公司? 且B公司有權 於A公司上市取得約定價格之10%~20%股權之選擇權?請問A公司是否應對商標權鑑價?請問鑑完價會計要如何處理?那選擇擇的價值如何認定?
(1)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2)由於商標之授權,最好是有客觀的第三者,無形資產評價專家出具之專家報告,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以避免利益輸送。
(3)關於供應合約,本身也有其價值,由於供應合約係因商標交易所產生之附帶條件,若交易價格低於一般正常價格,在會計處理上應作為商標權價格之減除。故宜請專業人員針對供應合約的價值評價。
(4)至於A公司IPO後B公司將有10~20%之股權選擇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認列為負債或權益,並作為商標權交易價款之減少。至於選擇權之價值,也宜請專業鑑價人員針對選擇權作評估。
(資料來源:根據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之發文字號 基秘字第058 號主 旨 商標權收入 認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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