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Roc GAAP 37 號及 IAS 38 之規定簡述如下
(一)研究發展計劃分為二個階段:
  1.研究階段: 企業內部專案計畫研究階段之支出,無法證明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故宜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2.發展階段: 專案計畫之發展階段即能辨認無形資產,並有證據顯示該資產很有可能將產生未來經濟效益。因此可以將這段期間的費用資本化。
(二)發展階段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六個條件,屬於嚴格的規範。
  1.完成該無形資產已達技術可行性,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
  2.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3.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4.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例如,企業能證明無形資產之產出或無形資產本身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無形資產係供作內部使用,企業能證明該資產之有用性。
  5.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專案計畫。
  6.發展階段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三)因此並不是請鑑價公司鑑價了就可以認定,必須與簽證會計師討論。
通常有些企業,就直接向外部購買技術,或者技術移轉授權,或者技術入股,或者技術授權取得對方之股權或選擇權或相對應的經營權或者代理權等等,此就可以請鑑價公司針對無形資產的部份鑑價作為入帳的基礎。
資料來源:根據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之第37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及IAS 38 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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