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確定無形資產的耐用年限時,應依下列方法執行。
1.先判斷該無形資產是否為有效年限或非確定耐用年限。預期資產產生淨現金流入之期間未存在可預見之終止期限,就可視為非確定耐用年限。
2.因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所產生之無形資產,其耐用年限為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期間,與企業預期使用資產之期間二者較短者。
3.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期間可展期者,僅於有證據證明無須支付重大展期成本時,該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始應包含該展期期間
4.根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
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1)營業權為十年。
  (2)著作權為十五年。
  (3)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4)商譽最低為五年。
(資料來源:根據台灣會計研究基金會之第37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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