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們是生技製藥公司,請問我們若要以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技術作價入股,請問政府2019年有無最新的任何租稅優惠?

A:根據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106.1.08版本)經整理如下列表格,提供參考

主題 內容 法源
股東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營利所得稅額 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新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事業所得稅額。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所得稅額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6條
所得技術股於股票實際轉讓時才予以課稅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技術投資人計算前項所得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其成本得以轉讓價格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7條
生技新藥公司所得認股權憑證於股票實際移轉時才予以課稅
 
生技新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8條
前項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其取得之股票依前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第一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由於台灣公司對於無形資產尤其是專利技術作價入股的認識不透徹,忽略了透過專利技術作價創造股本,提前將投入於研發所產生的專利技術的成本,透過技術作價將其價值彰顥,並在財務報表呈現專利技術的價值,讓原專利技術不要因時間的延遲而最後變成一文不值。
  因此政府以租稅優惠來鼓勵國人多多利用專利技術來作價入股,來彰顥本國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
  另生技新藥產業也可以引用2019年修訂之產業創新條例(108年7月24日版本)其租稅優惠的措施,經整理如下表,提供參考

主題 內容  法源
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一 第一段
所得技術股於股票實際轉讓時才予以課稅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一 第二段
以[取得股票價格]或[轉讓股票價格]孰低課稅 我國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有股票且提供該股票發行公司前項智慧財產權之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一 第三段

  由於產業創新修條例己考慮股票緩課,當實際轉轉讓價格大於取得時股票價值時,造成課稅的負擔,故修訂為以[取得股票價格]或[轉讓股票價格]孰低課稅,以利於無形資產的流通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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