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們公司有客戶名單、品牌、商標、及研究發展之專案,請問公司可以認列無形資產嗎? 另無形資產之種類大致有多少種?

根據IAS 2019版 IAS 38 無形資產之定義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資源:
 (1) 可控制性: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
 (2) 具經濟效益:能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
 (3) 可辨認性:
  (a) 係可分離,即可與企業分離或區分,且可個別或隨相關合約、可辨認資產或負債出售、移轉、授權、出租或交換,而不論企業是否有意圖進行此項交易;或
  (b) 由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所產生,而不論該等權利是否可移轉或是否可與企業或其他權利及義務分離。
 (4) 成本能可靠衡量:包括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
 (5) 可歸屬於該資產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舉例來說, 公司的專利是否為無形資產,其判斷過程如下: 由於專利係可分離,可以以合約方式授權他人或交易買賣,符合可辨認性;由於公司可以決定專利之處份及應用,因此符合可控制性;由於專利可以透過授權、或出售獲取經濟利益,因此具有未來經濟利益;另該專利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將會流入專利所屬的公司,而申請專利及維護專利的成本及費用,係能可靠衡量。 由於專利符合上面五項規範,故專利可歸為無形資產。
  實務上,公司由於專利在申請及維護的成本及費用,認列為專利的帳面價值,其金額並不大,在會計重要性及成本考量下,很少公司會將專利的申請及維護認列為資產。實務上可以透過將專利移轉或專利作價入股,將專利的價值,在會計帳上呈現,這樣公司的實質資產才不會低列,台灣大部份的公司,還不習慣將即有的專利及技術,透過技術作價入股,將無形資產的價值真實呈現。
  茲將IAS 38有關無形資產之定義整理如下表,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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