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3 合併之無形資產辨認所列擧之無形資產如下表:

行銷相關 商標、貿易名稱、服務標章、團體標章及認證標章
商品外觀(獨特之顏色、形狀或包裝設計)
報紙刊頭
網際網路之網域名稱
非競爭性合約
客戶相關 客戶名單
訂單或生產積壓訂單
客戶合約及相關之客戶關係
非合約性質之客戶關係
藝術相關 戲劇、歌劇及芭蕾
書籍、雜誌、報紙及其他文學作品
音樂作品,例如作曲、歌詞及廣告詞
照片與圖像
影音素材,包括動畫、電影、音樂影帶及電視節目
合約基礎 授權、權利金及中止協議
廣告、建築、管理、服務或供貨合約
租賃協議(不論被收購者為承租人或出租人)
建造許可
特許權協議
營運及廣播權
服務合約,例如抵押服務合約
聘雇合約
使用權,例如鑿井、水、領空、伐木及路線授權
科技基礎 專利技術
電腦軟體及光罩著作
非專利技術
資料庫,包括產權檔案庫
營業秘密,例如秘密配方、流程及處方

資料來源:IFRS3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基金會翻譯

另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訂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包括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因此從其兩者所列的範圍及項目,文化創意產業的無形資產大概都包含在IFRS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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