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3 合併之無形資產辨認所列擧之無形資產如下表:
行銷相關 | 商標、貿易名稱、服務標章、團體標章及認證標章 |
商品外觀(獨特之顏色、形狀或包裝設計) | |
報紙刊頭 | |
網際網路之網域名稱 | |
非競爭性合約 | |
客戶相關 | 客戶名單 |
訂單或生產積壓訂單 | |
客戶合約及相關之客戶關係 | |
非合約性質之客戶關係 | |
藝術相關 | 戲劇、歌劇及芭蕾 |
書籍、雜誌、報紙及其他文學作品 | |
音樂作品,例如作曲、歌詞及廣告詞 | |
照片與圖像 | |
影音素材,包括動畫、電影、音樂影帶及電視節目 | |
合約基礎 | 授權、權利金及中止協議 |
廣告、建築、管理、服務或供貨合約 | |
租賃協議(不論被收購者為承租人或出租人) | |
建造許可 | |
特許權協議 | |
營運及廣播權 | |
服務合約,例如抵押服務合約 | |
聘雇合約 | |
使用權,例如鑿井、水、領空、伐木及路線授權 | |
科技基礎 | 專利技術 |
電腦軟體及光罩著作 | |
非專利技術 | |
資料庫,包括產權檔案庫 | |
營業秘密,例如秘密配方、流程及處方 |
資料來源:IFRS3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基金會翻譯
另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訂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包括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因此從其兩者所列的範圍及項目,文化創意產業的無形資產大概都包含在IFRS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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