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26條規範,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為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故主要從事以下之活動,即可享捐贈之優惠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另第27條規範 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詳細補助辦法請上中華民國文化部網站查詢各類文創產業法規命令項下的奬勵補助辦法。如「文創產業類」之行政法規。
而28條則針對機器設備租稅給予減免,主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
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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