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已通過草案,其比較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四、高風險醫療器材: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 
四、高風險醫療器材: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如下:

但宜至2014.1.10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顯示的版本,依然為現行條文,故其草案

可能還未經立法院三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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