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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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4億跟某公司購買了一項專利及技術,花了2萬規費,及登記之手續費之支出計 30萬元,並請專業人員安裝此技術之顧問費計300萬元,及測試該等技術之可行性之費用為500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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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著作權、貿易協議之限制還有員工保密等等市場知識與技術知識,   該等知識受到法定權利的保護,故公司擁有控制詃等資產之未來經濟流入之能力,故可為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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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5 經濟日報】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及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企業進行並購需提供獨立專家出具的「購買價格分攤評估報告」,否則將同時違反財稅規定,後果將直接影響企業認列無形資產及商譽的抵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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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經營團隊、研發團隊顧客關係還有卓越的管理技術都必須符合可控制的定義,雖然經營團隊、研發團隊顧客關係還有卓越的管理技術都可以增加營業收入或降低成本,而達成未來經濟效益流入公司,但因公司無法充份完全控制該經營團隊、研發團隊還有卓越的管理技術的未來經濟效益流入,故並不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如經營團隊、研發團隊之成員有可能離職,到競爭對手任職,或因其他健康因素而無法持續,故非可完全控制,故不能視為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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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顧客關係必須符合可控制的定義,因為如果我們缺乏法定之權利或其他控制方式,此類之顧客關係,就不能視為一項無形資產。但如果我們有跟A公司簽訂合約,這類的顧客關係,就會因法定契約權利而產生控制權。但如果我們沒有跟客戶簽約,但我們透過與別人交換資產,也就是將我們公司的顧客名單賣給其他公司,就具依了可分離性,這樣的顧客關係就是一種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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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符合公報精神之無形資產及未符合公報之無形資產二大類,37號公報舉例之無形資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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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當我們使用一項無形資產可以在我們未來增加銷貨收入、降低成本或產生其他利益者,都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如我們使用一項環保專利,可以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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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公司可以取得該項無形資產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可以限制他人使用該項資產。如我們申請的專利,投入於生產,最後透過銷售而產生現金收入,我們的專利受到法律授與之權利,當別人仿冒我們專利的產品,就是侵權的一種行為,我們當可採取法律措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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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有二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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